来源:成都品牌设计 时间:2013.08.30
研究项目(Project Name):设计原创权益
研究内容(Research capacity):设计业侵权、维权
行业类型(Type of industry):设计业
相关内容( Related categories.)::设计、法律、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几个观念,在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 , 「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概念」 也就是说,就算概念(idea)模仿他人,只要表达方式不同,并不能算侵权。
AQ问答:
Q: 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约,我们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客户赖账除了和他打官司还有什么是较利于设计的?
A: 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接受承揽
Q: 结案后设计师是否可保留设计图原稿?
A:创作者最好自己留有原始图稿,否则当你转让出去时,是否有默示同意他人修改你图稿的地方,这是需要厘清的一个地方。卖断、授权都可,只要在契约上说明清楚即可。
Q:如何预防业主盗用提案后不经采用的图稿?
A:1 能够证明自己为原创人
2 证明盗用者有接触过 3 相似程度超过合理范围
Q:创作非商业动画影片时,自行配上音乐,请问这样要支付此音乐的版权费吗?同此情形,该配上音乐的动画影片,可以不收费的公开播放(或在网络发表)吗?
A: 凡要用到整首曲目的,就需要付强制授权的费用。
Q:公司员工在公司的业务情形下,所制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如何?或有几种处理情形?再则,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自行创作的作品(非关公司业务),其著作权认定如何?或有几种情形?
A: 看是否与公司有所约定,有约定就是公司的,没有就是你的。自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绝对是属于你的。
Q: 有鉴于交案后,客户常常跳票或是不付款,但还是持续使用自己交案的作品,令人气愤!因此本人设想,于接案签约时明定下列条文: 「著作权说明:本签单为附条件交易,在委制人对本制作完成物之价款未付清或票据未兑现偿付之前,制作完成之所有内容之著作权及发表及使用权仍归属本公司所有,待本价款付清或票据兑现偿付之后,委制人方拥有本制作完成物之使用权!委制人于签收日(以本公司签收单为准)起三个月后,本价款若仍未付清或票据未兑现偿付,则本交易自动取消,本公司得以著作权法采取法律行动!」请问上列条文是否可行?
A: 著作权法里并无「使用权」的说法,但可帮忙修改。(可参照黑秀网上的契约范本)
Q: 关于logo问题,如果帮客户设计logo图案,如果发现跟别人的logo有点相似,怎样定义算模仿呢?就好比现在街上的咖啡店,logo都是用圆形,里面有图案的,像starbucks or 西雅图…等,还有,如果发现logo很像,可是别人先提出商标的申请, 那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A: 若是具有原创性,其实OK的,但若是商标的话,只要不会使人误认,就没有商标法的问题,是个别受到保护的。
Q: 在自己的网站中放上其他网站的连结,可行吗?
A: 若是有 " 版权所有 " 等字样的网站,最好先与版主连系取得同意。有些网站有属于自己的商标,未经同意放置,将构成侵权;若连结的是别的网站的「完整网页」,基本上没问题,只要不要让人误认网页内容是你做的就行了。
Q: 比稿时,是否可能签约保障工作的基本薪资?
A: 基本上不能称作薪资,因为尚未受雇,我们可以称之为报酬。比稿时就能够拿到报酬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法律上其实是有,因为你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来完成稿件,理应是有所报酬,但通常企业在比稿时,年度契约、费用金额、比稿费用三项是设计师是否同意比稿的要件,在业界会认为比稿是你在为递约所做的准备,好赚取递约的机会,是你自己所要付的成本,业主在订定契约之后才会开始履行报酬。 法律上有所谓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尚未签约之前,若对方有诈欺现象时,导致履约的债务人有去履行一定的债务时,而对方并未有相对的给付(未履约),使你对这个契约的信赖受到损害,在法律上可以受到保护的,但一定是要你信赖这个契约能够实现才能主张的,而对方真的有诈欺时,但仍需看个案而定。(民法247条)
Q:投稿报章杂志的插画所有权的权限,属于作者或报章杂志一方?
A:不管是投稿或是被采访,都有一次授权的机会,不影响对其他人对著作财产权行使的影响,除非报章杂志有著作权的声明,可能就需要协议,不过通常杂志都会有声明凡投稿的都为他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所以当你投稿时,基本上已经同意著作财产权归他。
Q:我所要问的问题是因为前些日子美国有个案子要委托我做,而我在没有合约之下我就答应了,对方也跟我在网络信件中及电话中达成承诺是 画完一张立即给钱,结果我不但画完一张还多画了四张又加修改费用,一毛钱都不给我…,于是他又打给我跟我说,你的东西现在我不用不完整我无法给你钱。请问律师在这方面我的确做了很大的疏失的就是没跟他订好合约就答应,如果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吃了亏,是否有补救的方式,我可以告他侵占知识产权吗?重点又在于对方是美国亚特兰大的一家健康食品公司,而我本身是有正职的人,是私底下接的案子,这样倘若我一说出来是不是自己也站不住脚?
A: 有E-mail(证据)便可告,但在美国打官司很贵,答辩便估价七万五。另外,私人创作与是否有正职并无关联。
Q:律师是否会讨论到有关税务的问题?
A: 除非律师有标榜说他可以处理税务、节税、单据…等,否则一般在台湾而言,是交由会计师来处理。
Q: 一般小型的设计公司和工作室是否和一般公司在法律上的差别为何?享有的权利有何不同?是否有节税的方法?
A: 工作室(独资商号):个人负无限的责任(假设负债,则就要卖了负责人名下所有财产像房子什么的来抵债) 公司:负有限的责任(赔完资本额后法人宣布破产即无法律责任,负责人个人不需拍卖个人财产,除非对方签约时有约定需个人担保)
Q:举例像是目前契约中常见的'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权'字样,可能会导致作者在自己的网站上展示自己设计的成品,反而被客户控告违约.或者是照著书上相片画插画而被控侵犯著作权,这两个都有实例,但大家并不一定知道。另外像Flash的原始档问题,还有相片或影片中不小心拍到的路人甲是否有肖像权等等,相信都是设计从业人员该了解的法律问题。
A: 原则上
" 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权 " 应为无效条款,只是若将「公开展示」的权益授予他人(应为著作财产权里专属授权的部分),这样就算违约。
Q: 著作权与商标法有无属地问题?
A: 著作权:没有,随人随国籍而定
